《通用要求》符合性评估师和评估机构认定有关事项
据悉,近日ITSS工作组发出了关于《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第1部分:通用要求》符合性评估师和评估机构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具体内容见下文。各有关单位:
为探索建立健全信息技术服务标准(以下称ITSS)应用推广模式和机制,ITSS工作组秘书处组织开展了《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第1部分:通用要求》符合性评估(以下称符合性评估)培训考试。根据培训考试结果并结合前期商请ITSS验证与应用试点省市(以下称试点省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的情况,经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服务业司同意,现将符合性评估人员和评估机构认定要求及相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符合性评估人员认定及分类
(一)参加ITSS工作组秘书处组织的符合性评估培训考试并通过的人员,认定为符合性评估师(以下称评估师),有效期三年。
(二)考虑到符合性评估尚处于探索阶段,经研究,适当放宽考试通过分数线。符合放宽条件的人员,视同为评估师,有效期一年。同时,在有效期内参加ITSS工作组秘书处组织的复考并通过后,认定为评估师,有效期延长至三年。
(三)经ITSS工作组秘书处认定的符合性评估机构(以下称评估机构)所属的评估师为专职评估师,非评估机构所属的评估师为独立评估师。
首批认定的评估师名单见附件一。
二、符合性评估机构认定
(一)ITSS工作组秘书处按下列条件,在各试点省市认定一家评估机构,负责所在省级区域(不含计划单列市)的符合性评估工作:
1、取得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统称省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推荐意见;
2、具有不少于3名专职评估师,其中至少1名有效期为三年。
(二)ITSS验证与应用试点以外省市和尚无满足评估机构认定条件的试点省市,符合性评估工作由中国软件评测中心和广州赛宝认证中心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首批认定的符合性评估机构名单见附件二。
三、符合性评估程序
(一)任何单位可以自愿向经认定的评估机构申请符合性评估(申请表可网上下载)。
(二)申请单位自行选择至少1名非本单位的独立评估师,并将名单提交至评估机构和ITSS工作组秘书处。由ITSS工作组秘书处协调独立评估师。
(三)评估机构收到申请后,会同独立评估师开展符合性评估工作。
(四)评估机构出具申请单位符合《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第1部分:通用要求》的推荐意见,并与评估相关材料一同提交至ITSS工作组秘书处。
(五)ITSS工作组秘书处组织专家评审。对通过专家评审的申请单位,发放符合性评估证书。请各单位接此通知后,积极组织开展工作。如有疑问请与ITSS工作组秘书处联系。
联系人:崔静王宝艾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服务业司,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江苏省、湖北省、重庆市、四川省、辽宁省、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附件:
一、首批认定的评估师名单
二、首批认定的评估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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